第一条 为规范蒲城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维护蒲城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蒲城西瓜的品质和特色,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蒲城西瓜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31号准予登记,自2015年2月10日起,依法对蒲城西瓜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蒲城西瓜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按蒲城西瓜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5-01-1650)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西瓜。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蒲城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蒲城西瓜”字样组成。
第五条 蒲城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陕西省蒲城县所辖龙池镇、龙阳镇、陈庄镇、党睦镇、椿林镇、荆姚镇、苏坊镇、兴镇、桥陵镇、翔村镇、城关镇、孙镇、永丰镇、城南新区办、原任办、平路庙办、三合办等13个镇4个办事处230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9°20′17″~109°54′48″,北纬34°44′50″~34°59′30″。
第六条 蒲城县设施农业服务局(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持有人)为蒲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蒲城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人,定期对蒲城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提供标志使用及产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定期向市县农业行政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免费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的西瓜产自蒲城西瓜登记确定保护的地域范围;
(二)生产的西瓜符合蒲城西瓜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三)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能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各项规定。
(四)具有蒲城西瓜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标志使用申请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品的产地证明、抽检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等)。
第九条 登记证书持有人审核申请人材料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必须载明标志使用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协议有效期为3年,并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十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通过标志加贴或印刷使用蒲城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并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不得转让标志使用权。登记证书持有人将通过蒲城县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蒲城西瓜标志使用人名单。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数量及印刷格式应报登记证书持有人备案。
第十二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蒲城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建立蒲城西瓜生产、销售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五年),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蒲城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登记证书持有人报县农业局批准,撤销其标志使用权:
(一)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蒲城西瓜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的;
(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蒲城西瓜登记保护范围的;
(三)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四)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蒲城西瓜标志使用制度及标志使用记录档案,拒绝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使用标志,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蒲城西瓜农产品地理标志。凡伪造、冒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五条 凡产品质量下降,对蒲城西瓜产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登记证书持有人报县农业局批准除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外,并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统一使用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十七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由蒲城县设施农业服务局负责解释,经农业局核准后生效。(蒲城人民政府网站)